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新舊實習制度比較)
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 | 師培法修正前後實習制度比較
◆ 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
一、流程:
1.學生取得畢結業資格,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科目。
2.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取得教師證書。
二、適用對象:(師培法第二十條)
1.92年8月1日以後入學,修讀師資培育學程者。
2.92年8月1日以前入學,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學程者,得選擇適用新制。
3.92年8月1日以前入學,修習師資培育學程者,十年內可選擇舊制(實習一年),
逾期皆需適用新制。
4.92年8月1日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學程者,六年內可選擇舊制(實習一年),逾
期皆需適用新制。
三、全時教育實習方面:
1. 參加實習資格:(師培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1)共同要求: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2)個別要求:
大學部學生必須取得畢業資格。
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大學畢業後,符合師培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3)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2.實習期間:上學期(8月1日至1月31日);下學期(2月1日至7月31日)
3.實習費用: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學分費。
4.適用辦法:國立東華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四、教師資格檢定方面:(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1.檢定方式: 筆試。
2.考試次數: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每年3月)。
3.簡章公告:考試舉行前三個月(每年12月)。
4.考試類別及科目:(檢定類科及應試表)
5.及格標準:
(1)應試科目總平均滿60分
(2)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50分
(3)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