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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中心】轉知:教育部對實習學生之補救教學規定
發布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發布日期:2015/11/13
發布內容:
一、為配合推動中小學生補救教學政策,本部於104年11月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146451號函示,同意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自即日起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聘請實習學生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6節為限;因陸續接獲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縣市政府詢問事項,爰彙整如下:
(一)補救教學課程每週授課節數是否包括實習結束後的補救教學時間:
實習結束課後兼差、打工等,係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2點第3項規定;而本次公文係專案同意教育實習機構得於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擔任補救教學人員,爰二者不相同,學校填報「實習學生參與補救教學課程調查表」僅須針對實習期間的部分填報。
(二)實習學生沒有修習18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可否支領鐘點費:
當然不行支領鐘點費!實習機構擬聘補救教學人員資格,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請提醒實習機構配合辦理。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沒有開設補救教學課程研習,學生持有修習縣市開設的補救教學課程研習證明,得否擔任補救教學人員:可以。
(四)實習機構若違法以補救教學之名,實際進行兼(代)課之情形,均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及國教署議處;違規實習學生之實習資格,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撤銷。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如擬輔導實習學生參與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應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項下查詢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教育實習機構。倘師資培育之大學係自行辦理教育實習機構資格審查,請注意該校合格專任教師情形、任教年資等,且應留有審查記錄,實習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20年以上,以備必要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