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52023A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依第3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
遲應於考試放榜日10日前,上傳第1項第3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3項第2款規定申
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10日前,上傳第1項第3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