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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廢止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0736E號函辦理。
二、旨揭準則係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並於100年6月27日訂定及102年5月31日修正發布在案。為完備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規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於103年11月19日施行,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爰旨揭準則業無使用需求。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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