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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須為本校師資生。
(三) 申請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者,應符合下列甄選資格:
1. 赴國外教育見習期間,應至少大二以上,並具有學籍(未休學)。
2. 須於109年2月底前,修畢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1/3以上。
(一) 師資生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或相當於B1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二) 除前項規定外,不同國家之教育見習課程另有附加規定者,依各計畫訂定標準辦理。
(三) 英語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對照表請參考附件4。
(一) 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實際見習日期及時間依各課程計畫所載為準,師資生應配合所規劃之日期及時間,完成國外教育見習。
(二) 師資生若未能配合於課程計畫所規劃之日期及期間完成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者,取消錄取資格;若有備取名額,則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欲申請國外教育見習計畫者,應於所規定之時間內,先完成線上報名後
(報名綱址:https://forms.gle/hdS95Z9x6i4qCgUy5),繳交下列表件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中等教育實習組,始完成報名程序。
(一) 申請表(請單面列印,並黏貼學生證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1)
(二) 符合報考資格切結書(如附件2)
(三)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檢覈表(含已修習及待修習;依規定須於109年2月底前,修畢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1/3以上,始符合甄選資格。)(如附件3)
(四) 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五) 歷年成績名次證明書。
(六) 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影本,且該證明應於有效期限內。
以上繳交資料各繳交一份,並請單面列印後,依序排序後於左上角裝訂成冊。
(一) 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1. 初試以申請文件資料之審查為主,審查通過者進入面試,至多不超過錄取名額之2 倍。
2. 初試通過者於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二) 複試-面試
1. 複試內容包含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內容、外國語言能力(以英文自我介紹)、對該國學制及文化之瞭解、對見習學校之認識等。
2. 複試日期、時間及地點:複試日期訂於109年3月4日上午,實際複試日期、時間及地點依各計畫公告時間辦理,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3. 通過複試者,取得培訓資格。
(三) 培訓:
1. 通過複試者,須全程參與培訓課程。
2. 培訓委員將依培訓成果遴選5名國外教育見習課程師資生,並於108年3月9日中午12時以前繳交英語能力相關證明,其餘學員列為備取。
(四) 注意事項:
1. 考生應試時須攜帶身分證或學生證正本,以便查驗。
2. 考生如未能準時參加複試者或未攜帶學生證驗證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補考。
(一) 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100分;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100分。
2. 各甄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
3. 未參加複試者,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4. 總成績計算方式:
單項(科)成績=該項(科)原始得分X 該項(科)所佔比率
總成績=各項(科)成績之總和
(二) 錄取規定
1. 複試成績為零分,或未參加複試者,不予錄取。
2. 總成績相同者,錄取優先順序為:
(1) 複試(面試)成績高者為優先;
(2) 複試(面試)成績得分相同者,以外國語言能力高者為優先;
(3) 外國語言能力得分仍相同者,由歷年學業平均成績高者為優先;
(4) 歷年學業平均成績得分再相同者,最後由複試評審委員投票決定。
3. 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訂定各計畫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甄試招生名額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酌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4. 各計畫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甄試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不同計畫缺額不得互相流用。
(一) 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09年3月9日,採網路公告方式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二) 正、備取生請依下列規定時間內辦理確認及遞補手續:
1. 正取生請於109年3月9日至3月11日中午12時止,攜帶學生證至師資培育中心「中等教育實習組」辦理確認報到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異議,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報到時,應提供學生證(或其他有效照片證件)查驗。若證件不符,則喪失赴國外教育見(實)習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3. 備取生將視正取生報到結果,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
(一) 機票:部分補助國際航班直接來回之經濟艙機票費用之6成,並以補助1次為限。
(二) 國外生活費(含膳食費、生活費、住宿費、材料費等):35,000/人。
(三) 國外保險費。
(一) 錄取之師資生完成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者,可於規定時間內申請實地學習時數認證,實際認證時數由計畫主持人決定之。
(二) 錄取之師資生於出國前二週,應檢送個人基本資料至本校,以通報我國駐當地國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錄取之師資生於國外之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三) 錄取之師資生應於報到日完成與本校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在國外行為。
(四) 錄取之師資生於赴國外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國外課程結束後,應返回本校報到。違反者依行政契約書規定繳還本校全數補助款。
(五) 錄取之師資生應於完成國外教育見習課程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六) 錄取之師資生之成果報告經本校或教育部評選為佳作者,須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其成果報告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校或教育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校或教育部得重製該成果資料,不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並不作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七) 錄取之師資生應參加本校或教育部舉辦之行前培訓營、成果發表及經驗分享座談會,並配合參與本校或教育部後續推動相關計畫之活動。
(一) 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限,並以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優先。
(二) 公費生、卓獎生及役男出國進行教育見習,須另依相關規定申請之。
(三) 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要點」相關規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