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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架構與課程大綱」修訂一案。
一、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3692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訂版研習課程,係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為符應學習扶助授課教師之教學實務需求,以強化學習扶助教學專業與實務操作知能,並期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本部國教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蒐集並彙整教學現場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後,完成修訂版研習課程,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爰現行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適用至109年6月30日止。
三、為簡化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申請辦理研習課程時數採計作業,自109年起調整為每年度2階段收件後統一核定方式辦理,請各校配合適用期程調整修訂研習課程架構及配合期程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一)第1階段: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適用規劃於當年度7月1日以後辦理之課程,各校將課程計畫函報本部,復由本部國教署於同年5月31日前核定。
(二)第2階段:每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適用規劃於次年度1月1日以後辦理之課程,各校將課程計畫函報本部,復由本部國教署於同年11月30日前核定。
(三)各階段申請研習課程檢附資料如下:
1、研習計畫:至少應含辦理日期、地點、參與對象及課程研習表(含辦理日期、地點及授課教師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學分課程應再檢附課程大綱。
2、辦理國民小(中)學非現職教師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對照表。
(四)未依前開期程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及後續完成研習後之時數採計。
(五)修訂版各課程時數,不予同時採計或追認於本(108)年度以前之研習時數。
四、檢附修訂版研習課程參考手冊、修訂後研習課程對照表及申請流程表,前揭資料併同公告於本部國教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資源平臺「師資培育」專區查詢下載(http://priori.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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