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3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4987C號函。
一、本次修正重點為如下:
(一)查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3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爰本要點名稱配合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
(二)增列本要點修正後第15點,為利師資培育之大學協助本部推動重大教育政策、議題或偏遠地區學校之特殊需求所開設之學士後學分班之執行,酌予補助相關開班費用。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