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2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本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1項至第3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旨揭辦法草案業於106年9月28日及29日完成辦理3場實體公聽會;另自即日起舉辦網路公聽會,網址如下:https://goo.gl/forms/VPwckLlYknitg3Jr2,並於106年10月19日結束,請協助轉知轄屬學校及教師知悉,並歡迎關心本辦法草案者至線上填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