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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結果(第1次公告第2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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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1次公告分3次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別、公告缺額、錄取名額、聘期及特約事項:
一、代理教師(代理實缺:聘期自實際到職起至106年07月01日)止:
(一)普通班:代理教師正取1員,備取2員。
二、特約事項:
(一)各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各報考缺額為限。
(二)各組錄取人員代理代課期間如代理代課原因消滅應無條件解職,當事人不得異議。
叁、凡未符報名資格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聘之,其遞移缺額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肆、報名:
一、報名時間:
(一)105年10月11日(星期二)上午09時至11時【ABC報名】。
(二)105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09時至11時時【ABC報名】。
(三)105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09時至11時時【ABC報名】。
二、報名地點: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人事室
三、學校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明義街107號
四、聯絡電話:(03)8352308
五、報名程序:(報名用相關表件,請自行下載列印使用)
(一)採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
(二)繳交證件:繳交證件正本請依序夾訂備驗,驗畢當場發還。(相關證件影本亦請自行影印1份並依序裝訂成冊,交本校人事室收存備查)
1. 報名表。(請詳填報名表各欄,並貼上最近3個月內,兩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另準備同式照片1張,自行黏貼於准考證上。)
2. 國民身分證。(影本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驗正本,繳交影本)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其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各1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証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中譯本正本各1份。
(3)入出國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4. 合格教師證書。(驗正本,繳交影本)
5. 切結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切結用)
6. 尚未取得教師證報考切結書。
7. 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並附受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8. 簡要自傳及教案。
※簡要自傳請應考人自行準備6份(請以本簡章附件A4格式繕打,內容以1-2頁為原則,於報名時繳交)
※教案請應考人自行準備5份(樣式不拘,惟仍請以A4格式橫書繕打,內容以1-2頁為原則;教案可採詳案或簡案,由應考人自行決定),教案於報名時免繳,全部份數由應考人於試教時,自行提送試教評審委員。
9. 寄發成績通知用回郵信封(限時掛號)一個。(信封上應以正楷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自行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
10. 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等)
11. 現職正式教師應附原服務學校報考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
(三)代理教師分次報名分次繳交報名費新台幣800元整。報名費一經完成繳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鐘點代課教師免報名費。
(四)領取准考證並確認報名類別無誤後,始得離開。
伍、報名條件及資格:
一、報名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登記證且尚在有效期間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且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105年10月11日以後出生)。
(二)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之情事者。
(三)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於甄選報名前未具基本救命術8小時者,需填寫切結書並於任職後3個月內取得研習證明。原已任職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得檢具現職人員服務證明及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且未逾2年之研習證明。
二、報名資格:
(一)具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A】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B】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且符合幼照法第21條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C】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四)合格教師尚未取得另一類科或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前,不得以切結方式報考該類科或加註科目之甄選。
(五)本校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前經公告第1次、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在案,本次報名資格具A、B、C各條件者均可報名。
陸、甄選方式:(甄選順序以報名先後依序排定,不另抽籤)
一、本校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作業評分採試教及口試兩種方式辦理;其中試教成績佔總成績6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合計100%。試教及口試評分項目如下:
(一)試教:教學內容佔40%、教學技巧佔40%、表達能力佔20%(含儀表、態度及口齒清晰度)。
※試教時間以10-15分鐘為原則。(含教具準備時間在內)
※教案請應考人自行準備5份(詳案或簡案均可),教案於報名時免繳,
全部份數由應考人於試教時,自行提送試教評審委員。
(二)口試:教育專業之基本認識40%、學科專門知識佔40%、儀表態度佔10%、表達能力佔10%。
※口試以8-10分鐘為原則。
(三)應考人於試教、口試時,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試場。違者各扣總成績3-5分。
二、試教範圍、內容如下:
以幼兒教育相關教學內容為主(含主題教學設計、教學態度、教學方法、教學應用等)。
1、教學設計簡案
2、以設計之教學活動試教15分鐘
3、教學演示請自備教具
柒、甄選日期、時間、地點:
一、日期:
(一) 105年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起至甄選結束【ABC考試、放榜】。。
(二) 105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分起至甄選結束【ABC考試、放榜】。。
(三) 105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3時30分起至甄選結束【ABC考試、放榜】。
二、地點: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
三、應考人請本簡章甄選日期下午13:10~13:30至本校人事室報到;13:45本校將統一舉行考試相關流程作業說明。
四、試教、口試考試時間起1分鐘內經唱名3次未到者,取消應考資格,應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捌、錄取方式:
一、錄取名額:按公告缺額錄取之。
二、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及備取。
三、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報名時仍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福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105年10月11日之前)者。
(二)具原住民身分者。
(三)依照試教、口試高低依序錄取;如試教成績相同時,由本校通知當事人抽籤決定之。
玖、放榜:
一、甄選錄取名單預訂於甄選日期晚間7時前,分別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hlc.edu.tw/)及本校網站(http://www. myps.hlc.edu.tw/)、門首公告,請應考人自行看榜。
二、個別成績通知單(有需要者)於於甄選日期次日由本校寄出。
拾、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於於甄選日期次日上午9時至11時,持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新臺幣100元整。逾期申請或程序不合規定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於受理複查之日起2日內寄發複查結果,複查結果如確屬試務疏失,依規定重新統計總分排序公告錄取名單。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介聘委員會閱卷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拾壹、報到:
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於公告次日(以實際公告附件為準)上午9時至12時攜帶所有學經歷相關證件正本親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錄取者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由本校取消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役軍人參加代理教師甄選經錄取者,因服法定兵役無法至本校報到,其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甄選錄取人員聘期依甄選類別聘任,惟代理期間如受聘原因消滅時,應無條件解職,除其他特殊規定,凡經甄選錄取分發者,不得拒絕學校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等。
三、代理教師任教期間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自97學年度起,本縣代理教師若未具備該代理類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一律不得比照正式教師以學歷辦理敘薪。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悉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hlc.edu.tw/)、本校網站(http://www. myps.hlc.edu.tw/)及門首公告。
五、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六、應考人於試教、口試時,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試場。違者各扣總成績3-5分。
七、校長、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應注意保密;其本人、配偶或前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八、前項人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實習教師之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
九、第七項人員辦理甄選事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十、申訴電話:03-8352308,申訴信箱:a8535536@nt.hl.gov.tw。
十一、本簡章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補充事項,將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
十二、身心障礙應考人或行動不便應考人得依規定向本校提出申請協助事項,如有需要者,請自行依附表「身心障礙應考人或行動不便應考人申請協助事項申請書」填寫並檢附必要證明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一併繳送,惟本校保留否准權利。
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