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試辦要點
試辦要點重點節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以二年為原則,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
詳細請參閱要點內容。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