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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福祿貝爾(Friedrich Froebel,178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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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教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說明簡報

108年教師資格考試

1.考試日期:108年3月9日、108年6月1日

2.參加考試資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107.03.26修正發布)第3 條,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次數

報名

考試日期

資格

放榜日期

第一次

考試

108.01

108.03.09

1.已畢業

  a. 107.01.31前取得修畢證明書—完成實習—准予報考

  b. 107.02.01後取得修畢證明書—完成實習/尚未實習—准予報考

  ※唯已申請108.02-108.7實習者,不准報考

2.應屆畢業生—無修畢證明書,暫准報名

  a. 108.01刻正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業生※榜示前10前補繳修畢證明書

  b. 107.06畢業,刻正實習者(107.08-108.01) ※榜示前10日前補繳修畢證明書

108.04.22(一)

中午12時

第二次

考試

108.04

108.06.01

1.已畢業

  a. 107.01.31前取得修畢證明書—完成實習—准予報考

  b. 107.02.01後取得修畢證明書—完成實習/尚未實習—准予報考

2.應屆畢業生—無修畢證明書,暫准報名

  a.108.06刻正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業生※榜示前10日前補繳修畢證明書

  ※108.01前畢業,刻正實習者(108.02-108.07),不准報考

108.07.29(一)

中午12時

●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應屆畢業之報考人,於報名時無法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申請暫准報名。但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繳交;逾期未繳交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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