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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福祿貝爾(Friedrich Froebel,178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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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公聽會實施計畫
一、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
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推動教育實習制度及確保以代理年資抵免教育實習之品質,教育部擬具「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並為廣泛蒐集意見,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下列時段辦理旨揭公聽會,請校內教師及師資生報名參與:
(一)北區:106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時至5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二)中區:106年9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求真樓4樓第二會議室。
(三)南區:106年9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國立臺南大學J106會議室。
三、報名方式:採線上表單系統報名(https://goo.gl/forms/ZlU2WfmI3G3iAH4E3),請依限完成報名手續。
四、至公聽會實施計畫及本辦法草案資料,已公告於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教育實習即時動態項下,請逕自該網站下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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