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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福祿貝爾(Friedrich Froebel,178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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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實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71786號函辦理。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教育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之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請資格。
(三)增列第3點第6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明書。
(四)增列第4點第6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五)修正第8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六)增列第9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10年以上者 ),得
向本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10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本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四、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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